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逾期自動補報扣繳憑單減半處罰係指罰鍰比率及最高最低金額均減半
要旨
逾期自動補報扣繳憑單減半處罰係指罰鍰比率及最高最低金額均減半
函釋全文
關於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係指應按扣繳稅額處10%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1萬1,250元(編者註:現為1萬元),最低不得少於750元。又依上開規定應處罰鍰之案件,如屬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第2項第5款(編者註:現行第4款)規定之情事者,自應依該標準之規定計罰,惟其罰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萬1,250元,最低金額不受750元之限制。(編者註:適用於扣繳義務人給付所得之日在113年12月31日以前之案件)(財政部91/05/28台財稅字第091045219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獎 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