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非免辦結算申報之公益團體未依限申報應徵收怠報金
要旨
1非免辦結算申報之公益團體未依限申報應徵收怠報金
函釋全文
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另徵之滯報金、怠報金,除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其逾限辦理結算申報者,均屬一律適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所辦作業組織之所得,其未依限申報者,自應適用上開法條規定徵收滯報金、怠報金。(財政部52/10/24台財稅發第7499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獎 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