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罰鍰獎金經公告招領或經通知逾期未領應視同棄權解入本稅公庫
要旨
2罰鍰獎金經公告招領或經通知逾期未領應視同棄權解入本稅公庫
函釋全文
違章案件之舉發人獎金,既經公告招領並已加以時限或檢舉人已經接獲通知逾期仍遲延不領及經檢舉人聲明願將應得獎金悉數解庫者,自應視同棄權,悉數依照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6條之規定,分別解入各該本稅所屬之公庫。又據密告檢舉查獲之案件,其檢舉人之獎金,仍應於罰鍰分配時通知舉發人親領,不得由緝獲機關(如市警察局)轉發。(財政部43台財參發第490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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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獎 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