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所稱每案應以舉發人每次舉發事實為一案
要旨
3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所稱每案應以舉發人每次舉發事實為一案
函釋全文
所稱「每案」應以舉發人每次舉發具體之事實為一案,自不論是否跨越年度,至由於舉發人所舉發之案件因而查出之其他漏稅案件,係基於查緝或審訊時應有之職責,不屬於舉發人所舉發之案件,自不應包括在內給獎。關於超過最高額限度之獎金,應悉數解入各該本稅所屬之公庫。(財政部44台財參發第409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獎 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