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逾期未辦或補辦結算或未分配盈餘申報而屬小額稅款者免另徵滯怠報金
要旨
6逾期未辦或補辦結算或未分配盈餘申報而屬小額稅款者免另徵滯怠報金
函釋全文
一、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申報,但已依所得稅法第79條或第102條之3規定補辦申報者;或逾上開規定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者,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應納稅額或應加徵之稅額在所得稅法第100條之1第2項規定小額稅款免徵免退限額(編者註:107年2月7日修正刪除,現行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辦理)以下者,得免另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二、營利事業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或未分配盈餘申報,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應納稅額或應加徵之稅額在前開規定限額以下者,稽徵機關得免辦理催報程序。(財政部90/12/11台財稅字第090045691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獎 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