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澳大利亞自2012年7月1日起課徵礦業資源租金稅我國企業就澳洲來源所得併同我國來源所得及其他國外來源所得合併課徵營所稅相關規定
要旨
澳大利亞自2012年7月1日起課徵礦業資源租金稅我國企業就澳洲來源所得併同我國來源所得及其他國外來源所得合併課徵營所稅相關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澳大利亞稅務局通知該國自2012年7月1日起課徵礦業資源租金稅(theMineralsResourceRentTax)事宜。說明:二、澳國礦業資源租金稅係針對位於澳國境內新設及現有鐵礦、煤礦工程之特定利潤課稅,以納稅義務人每年度開採利潤總額7,500萬澳幣為起徵點,實質稅率22.5%。三、「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澳租稅協定)於1996年5月29日簽署、同年10月11日生效。今據澳方前揭信函通知,前述「礦業資源租金稅」與該協定第2條規定之適用稅目「石油資源租金稅」實質類似,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屬該協定適用範圍。查臺澳租稅協定第6條規定,不動產所在地之領域得對該不動產之所得課稅,爰我國企業於澳國境內從事相關礦業活動之利潤,澳國仍保有礦業資源租金稅課稅權。另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及臺澳租稅協定第22條「消除雙重課稅之方法」規定,我國企業就澳洲來源所得併同我國來源所得及其他國外來源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澳洲來源所得已依澳洲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及礦業稅,得於規定限額內自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之數不得超過依我國所得稅法規定對該所得課徵之稅額。(財政部101/07/17台財稅字第101046629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20 款類次:0 章節:第六章附 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