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七50內政部委由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對具有特殊醫療及照護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提供電費補助之課稅及列單申報規定
要旨
十七50內政部委由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對具有特殊醫療及照護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提供電費補助之課稅及列單申報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內政部依「100年度居家身心障礙者維生設備用電補助計畫」,委由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對具有特殊醫療及照護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提供電費補助之課稅及列單申報規定。說明:二、內政部依旨揭計畫委由旨揭基金會核發符合條件之身心障礙者之電費補助款,核屬政府之贈與,受補助對象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旨揭基金會係代收轉付,尚不發生計入該基金會收入課稅問題,內政部及該基金會給付時無須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三、該基金會受領內政部給付之行政管理費用屬銷售勞務所取得之代價,除經查明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免徵營業稅規定者外,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該受領金額應列計該基金會之銷售勞務收入,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徵免所得稅,內政部給付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財政部101/10/11台財稅字第101001586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50 款類次:17 章節:第1章 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