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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88財政部97年台財稅字第09704515241號令第3點及99年台財稅字第09900025480號令第2點之時價估定之補充規定

會議日期 100 年 04 月 28 日

要旨

三88財政部97年台財稅字第09704515241號令第3點及99年台財稅字第09900025480號令第2點之時價估定之補充規定

函釋全文

一、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及個人取得公司以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其標的股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本部97年7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41號令第3點規定所稱「時價」,為可處分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適用本部99年3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900025480號令第2點規定所稱「時價」,為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一)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63條第2項規定,自上市買賣日起5個交易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初次上市股票。(二)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55條第4項規定,自櫃檯買賣開始日起5個營業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初次上櫃股票。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其標的股票屬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18條規定,每一營業日之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興櫃股票,適用本部97年7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41號令第3點規定所稱「時價」,為可處分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可處分日無交易價格者,為可處分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97年7月10日令有關以可處分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或以可處分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每股淨值估定興櫃股票時價之規定,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三、本令發布日前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時價之估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但書(編者註:現行第1項但書)規定辦理。(財政部100/04/28台財稅字第1000010982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88 款類次:3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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