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14軍公教支領一次退職所得有關退職服務年資之計算標準
要旨
九14軍公教支領一次退職所得有關退職服務年資之計算標準
函釋全文
一、支領一次退職所得之軍、公、教及政務人員,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計算所得額時,有關「退職服務年資」應以實際服務年資為計算標準。所稱「實際服務年資」以曾任由公庫支給薪給之職務之服務年資計算之。但前已領取退離職給與或曾任技工、工友之年資,如已辦理退職領取退職金者,是項年資應不予計入。二、軍、公、教及政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伍、職),其退職服務年資中屬退撫新制實施後之服務年資部分,仍應併入前項「實際服務年資」計算之。三、另依私立學校法第57條(編者註:現行第63條)第2項規定,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者註:現為學校主管機關)審定、登記、檢定合格或核定有案者,於轉任公立學校核敘資格及薪給時,其服務年資得合併採計。其於公立學校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除已在私立學校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年資應予扣除外,其服務年資得合併計算。準此,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前項所稱實際服務年資,以經採認併計之公私立學校服務年資計算之。四、政府各級機關給付退職所得時,應以「發給機關」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為扣繳義務人依法辦理扣繳。(財政部91/01/04台財稅字第090045737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4 款類次:9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