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個人與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課稅補充規定
要旨
3個人與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課稅補充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個人於95年8月16日以前與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其交易完結日為99年1月1日以後者,有無適用本部98年8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800322220號令規定疑義乙案。說明:二、個人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分離課稅之規定,僅適用於交易起始日在95年8月16日之後案件;至交易起始日在該日以前案件,仍維持當時業者與客戶間實務課稅處理之方式,不適用上開本部95年8月16日令(編者註:台財稅字第09504525760號)規定計算所得課稅,亦無適用旨揭98年令規定課稅問題。(財政部100/05/02台財稅字第100040420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