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6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處分股票之課稅規定

會議日期 102 年 11 月 14 日

要旨

1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處分股票之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10月8日金管證八字第0970044016號令規定,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以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之資格,辦理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登記,該投資專戶僅准賣出海外外籍員工行使認購有價證券權利及因讓受與配發取得之股票,不能從事其他證券買賣交易,該專戶之有價證券為海外外籍員工依民法第817條至第826條規定分別共有,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海外外籍員工如不願採該專戶方式辦理者,可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由個別外籍員工以境外外國自然人身分辦理投資專戶登記,執行讓受、認購及配發有價證券之權利及處分所取得之股票。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處分股票,核屬海外外籍員工個人出售股票,自102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2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課徵所得稅,並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委託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人或代表人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捐。(編者註:自105年1月1日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財政部102/11/14台財稅字第1020064407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1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處分…」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