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補習班既已設班招生其支付之租金應依法扣繳
要旨
1補習班既已設班招生其支付之租金應依法扣繳
函釋全文
各私立補習班如未經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立案,其既已設班招生上課,自應屬於所得稅法第89條所稱「團體」之範圍,其支付之租金,仍應由主辦人(編者註:現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依法扣繳租賃所得稅款。(財政部54/08/25台財稅發第0648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