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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糧署發給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者之獎勵金徵免所得稅規定

會議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要旨

農糧署發給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者之獎勵金徵免所得稅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依「國產有機質肥料推廣計畫」,發給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者之獎勵金,其受領者所得稅徵免疑義乙案。說明:二、農糧署依旨揭計畫發給施用國產有機質肥料者之獎勵金,徵免所得稅規定如下:(一)受領者為個人,該獎勵金核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二)受領者為產銷班:1、產銷班如符合本部89年3月1日台財稅第890451861號函有關「銷售農民利用自己之農地及設備直接生產收穫之農產品,如其收入扣除手續費後之餘額,悉數轉交農民,本身不負盈虧責任者」免徵營業稅及免辦營業登記之要件,其受領之獎勵金,核屬參與農業產銷班之農民取自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2、產銷班如不符合上開要件,應認屬營利事業,其受領之獎勵金,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課稅。發放單位應於給付時,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財政部101/06/22台財稅字第101000724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37 款類次:17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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