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保險之業務收支免課所得稅
要旨
勞工保險之業務收支免課所得稅
函釋全文
臺灣省勞工保險局(編者註:現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勞工保險業務,其收支及所用之帳冊單據,依照勞工保險法第5條(編者註: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3條)「勞工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之規定,應以辦理勞工保險業務有關之印花稅、所得稅及營業稅為限。(財政部49台財稅發第699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25 章節:第1章 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