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個人與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以外幣計價其損益之計算
要旨
個人與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以外幣計價其損益之計算
函釋全文
個人與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如係以外幣計價,應分別於投入成本之日與產生收入之日,各就原始投入金額、手續費與契約結算前獲配之收益、提前解約金額或到期結算金額,依各該日交易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折算新臺幣後計算損益。(編者註:交易完結日於98年12月31日以前案件適用)(財政部96/02/01台財稅字第096040040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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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37 款類次:10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