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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相關規定

會議日期 100 年 12 月 07 日

要旨

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相關規定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於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已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第1項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及股東可扣抵稅額,嗣因計算該比率之分母「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所含各該年度之損益計算項目,有依商業會計法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8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第9段及第17段(編者註: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4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動及錯誤」)規定,調整發現錯誤(含短報或漏報所得)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情事時,仍應以其「股利或盈餘分配日」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為準,無需重新計算各該年度之稅額扣抵比率及股東可扣抵稅額。(財政部100/12/07台財稅字第1000035191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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