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軍人員於101年以後領取屬100年以前之薪資所得徵免所得稅規定
要旨
國軍人員於101年以後領取屬100年以前之薪資所得徵免所得稅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因應現役軍人薪資所得自101年起恢復課稅,所詢國軍人員於101年以後領取屬100年以前之薪資所得徵免所得稅案。說明:二、下列薪資所得,可適用100年1月19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一)屬100年以前應按月給付予國軍官兵之薪資所得,於101年以後給付者。(二)國軍官兵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有結婚、生育、眷屬死亡或子女註冊之事實,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領取之結婚、生育、喪葬及子女教育補助,於101年以後給付者。(三)國軍官兵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有休假事實,依國軍人員休假補助費核發規定領取之休假補助費,於101年以後給付者。(四)國軍官兵依100年12月31日以前實際工作情形,於101年以後領取之各項勞務報酬(例如海軍潛水人員津貼、高壓氧陪艙費及按實際出席次數給付之兼職費等)。(五)國軍官兵依100年12月31日以前發布之行政命令而得領取之各項工作獎金及績優獎勵金,於101年以後給付者。(六)國軍官兵99年以前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金,於101年以後補發者。三、國軍官兵100年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應併入受領人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四、至國軍官兵於100年12月31日以前領取之薪資所得,如有溢領而於101年以後繳回者,非屬繳還年度所得之減少,尚無更正繳回年度所得問題。(財政部101/09/19台財稅字第100002560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則次:1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