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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紅十字會須符合稅法規定始得免稅

要旨

紅十字會須符合稅法規定始得免稅

函釋全文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第30條規定:「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享有政府依法給予豁免賦稅之權利」。其中「依法」兩字,自應依照各該稅法中所規定免稅之項目,始享有豁免之權,如與免稅規定不符者,自未便統予豁免。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於所得稅之豁免,自應依此規定辦理。其他稅款亦應依各該稅法規定,始能予以豁免,方符合紅十字會法第30條之規定。(財政部46台財稅發第6569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 款類次:13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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