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多層次傳銷自95年度起年進貨額在7萬元以下免稅
要旨
多層次傳銷自95年度起年進貨額在7萬元以下免稅
函釋全文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自9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萬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萬元者,仍應依本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釋規定,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予以歸戶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95/12/11台財稅字第0950454563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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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7 款類次:1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