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產品收入無土地賦額作為計算依據者依調查核課
要旨
農產品收入無土地賦額作為計算依據者依調查核課
函釋全文
農民綜合所得稅之課徵,關於農產品收入部分,其土地有賦額者一律按賦額計算,無賦額者,由稽徵機關調查核課,農業特產品利用有賦額地耕種者,不論其種植何種作物,其農業所得均應按賦額計算,該部分之實際產銷資料,自無需再行搜集;惟利用無賦額地耕種,稽徵機關仍應調查核定其農業所得,移送資料中心歸戶課徵。至有賦額地農民於兩期稻谷之間,如尚種有中間作物應否增列課稅乙節,查該項土地既係按賦額概括計算其所得額,自不再問其實際收入之多寡,無須再行增列其所得課稅。(財政部61/03/23台財稅第32446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6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