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定可比較利潤法所使用之利潤率指標
要旨
核定可比較利潤法所使用之利潤率指標
函釋全文
核定「成本及營業費用淨利率」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18條可比較利潤法所使用之利潤率指標。其定義為:以營業淨利為分子,銷貨成本或營業成本與營業費用為分母所計算之比率。(財政部97/08/06台財稅字第0970454102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定可比較利潤法所使用之利潤率指標
核定「成本及營業費用淨利率」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18條可比較利潤法所使用之利潤率指標。其定義為:以營業淨利為分子,銷貨成本或營業成本與營業費用為分母所計算之比率。(財政部97/08/06台財稅字第09704541020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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