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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軍方附設民眾診療所發給醫務人員之業務津貼非屬軍人薪餉

要旨

軍方附設民眾診療所發給醫務人員之業務津貼非屬軍人薪餉

函釋全文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現役軍人之薪餉」係指現役軍人依照政府核定待遇標準發給之薪餉而言。軍方醫院附設之民眾診療所對外營業之業務收入,發給院內醫事人員之津貼,其性質核非上開稅法所稱現役軍人之薪餉,自不適用免納所得稅之規定。該項津貼依法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薪資所得扣繳率扣繳應納稅款,並填具扣繳憑單,依限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財政部52台財稅發第06333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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