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現役軍人外調民防指揮部之薪資仍可免稅
要旨
現役軍人外調民防指揮部之薪資仍可免稅
函釋全文
所得稅法所稱現役軍人之薪餉免納所得稅,係指具有現役軍人身分,其按月所領之薪餉,即應准免所得稅,至其薪餉之多寡及其是否比照何種人員標準支領,稅法均未加限制,各級學校軍訓教官如係現役軍人,其薪餉雖係依照公教人員待遇支領,依法應准免納所得稅。調職縣市民防指揮部工作之現役軍人所領之薪資,既與各級學校軍訓教官情形相同,自可比照辦理。(財政部54/05/06台財稅發第3498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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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2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