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軍事教官兼課鐘點費不在免稅之列
要旨
軍事教官兼課鐘點費不在免稅之列
函釋全文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僅規定現役軍人之薪餉免納所得稅。至具有現役軍人身分之軍事教官除所領薪餉外,尚領取之兼課鐘點費部分既非屬核定之薪餉範圍,自不在免予計課之列,應依法扣繳薪資所得稅款。(財政部58/06/05台財稅發第06253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3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軍事教官兼課鐘點費不在免稅之列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僅規定現役軍人之薪餉免納所得稅。至具有現役軍人身分之軍事教官除所領薪餉外,尚領取之兼課鐘點費部分既非屬核定之薪餉範圍,自不在免予計課之列,應依法扣繳薪資所得稅款。(財政部58/06/05台財稅發第06253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3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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