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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軍人薪餉免稅之適用範圍

會議日期 58 年 10 月 16 日

要旨

軍人薪餉免稅之適用範圍

函釋全文

二、茲准國防部58鈞邦字2918號函復:「查『軍人薪餉』一詞,乃國軍官兵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各種薪資收入之總稱,44年修正所得稅法第10條第1項第5款規定現役軍人薪餉免納所得稅,至其薪餉以外之其他薪資所得是否包括在內,前經本部先後請示行政院,奉指示:職務加給、主管特支費、海勤加給、空勤加給、官兵副食費、傷患副食加給、海勤副食加給、空勤副食加給等,准免納所得稅,嗣復奉行政院48年5月9日臺48財字第2543號令,核定連絡官加給、編譯人員工作加給、教官加給、軍眷生活補助費等,依法可免徵所得稅,均經本部於48年8月12日以計笛字第3983號令轉飭所屬遵照在案,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仍規定現役軍人薪餉免納所得稅,其範圍自應包括同法第14條所列第3類之薪資所得在內,請惠予同意免納所得稅,至該條所訂其他之各類所得,其全年綜合所得總額超過免稅額者,自當通飭所屬依法辦理結算申報及納稅。」等由到部。三、軍人薪餉依國防部上項函示包括職務加給等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類規定均屬薪資所得,依同法第4條第1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58/10/16台財稅發第12099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4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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