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役政署給付替代役役男之薪餉免稅
要旨
役政署給付替代役役男之薪餉免稅
函釋全文
替代役役男係履行兵役義務,其役期依同法(編者註:兵役法)第25條規定,不得少於常備兵現役役期;又替代役役男之薪餉,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8條規定,係比照國軍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標準發給,就替代役之役期與薪餉而言,與常備役尚無差別,故替代役之薪餉,其課稅應與常備役之薪餉一致,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現役軍人之薪餉免納所得稅之規定。內政部役政署於給付該項薪餉時,尚毋需辦理扣繳。(財政部96/05/28台財稅字第096040476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3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