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領取之薪資無免稅之適用
要旨
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領取之薪資無免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二、本部96年5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604047670號函規定替代役役男之薪餉,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現役軍人之薪餉免納所得稅,係指政府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8條規定給付一般替代役役男及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之薪餉。三、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與用人單位具僱傭關係,其薪資係依勞雇雙方契約約定,與一般替代役役男及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自政府領取法定薪餉,尚屬有別,是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自用人單位領取之薪資,尚無上揭所得稅法規定之適用,用人單位於給付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財政部97/10/31台財稅字第097004785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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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4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