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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教學部教職員薪資屬中小學以下教育部分免稅

會議日期 90 年 05 月 18 日

要旨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教學部教職員薪資屬中小學以下教育部分免稅

函釋全文

依規定登記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如為彌補身心障礙者無法接受正規教育之不足,而有實際從事教學,且其實際教學之學制、課程內容及教育功能相當於國民中小學教育範圍以下部分,其教職員薪資所得,准予依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其非屬上開範圍部分,其教職員應稅薪資所得之計算,應依本部87年8月27日台財稅第871956502號函按比例計算之規定辦理;至本部74年4月8日台財稅第14090號函所指之社會殘障福利機構,如符合上開情形者,其教職員薪資所得,亦准予比照適用。(財政部90/05/18台財稅第090046006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2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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