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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體委會給付其依規定聘用分派於國中小學擔任專任運動教練之薪資不得免稅

會議日期 96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體委會給付其依規定聘用分派於國中小學擔任專任運動教練之薪資不得免稅

函釋全文

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依「專任運動教練輔導與管理辦法」聘用,分派於國民中小學擔任專任運動教練,其所受領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給付之薪資,尚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6/07/17台財稅字第096002420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1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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