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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大學專任教授兼任該校附設小學校長領自大學之本薪加給及超支鐘點費無免稅之適用

會議日期 96 年 10 月 19 日

要旨

大學專任教授兼任該校附設小學校長領自大學之本薪加給及超支鐘點費無免稅之適用

函釋全文

據洽教育部表示,公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之月支待遇包括本薪(或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即學術研究費)。○○教育大學專任助理教授雖兼任該校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校長,惟其自該大學取得之本薪(或年功薪)、學術研究加給及超支鐘點費,均係基於受聘擔任該大學專任助理教授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資收入,與其兼任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校長無涉,尚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免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6/10/19台財稅字第096004277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2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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