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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中小學教師擔任校內教師資訊應用能力培訓授課講師鐘點費不得免稅

會議日期 98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國中小學教師擔任校內教師資訊應用能力培訓授課講師鐘點費不得免稅

函釋全文

○○縣政府補助縣內國民中小學校辦理「資訊教育推動細部計畫-教師資訊應用能力培訓」等計畫,由校內教師擔任授課講師所支領之鐘點費,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免納所得稅之規定。(財政部98/04/23台財稅字第098001498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3 款類次:2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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