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縣市政府發放之幼兒教育券補助款免納所得稅
要旨
各縣市政府發放之幼兒教育券補助款免納所得稅
函釋全文
一、各縣市政府發放予已立案私立幼稚園、托兒所之幼兒教育券補助款,實際受益對象為幼兒家長,幼稚園、托兒所係代收轉付,尚不發生應計入幼稚園、托兒所收入課稅問題。二、各縣市政府發放之幼兒教育券屬政府之贈與,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發放單位無須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財政部93/06/21台財稅字第093045284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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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9 款類次:17 章節:第1章 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