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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94年度或以後年度獲配股票股利之成本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

會議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要旨

核釋94年度或以後年度獲配股票股利之成本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

函釋全文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於94年度或以後年度獲配之股票股利,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註記股數增加,並按收到股票股利後之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嗣該類股票出售,於計算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證券交易損益時,其成本應依前開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認定;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亦同。(財政部98/05/27台財稅字第098000410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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