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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報扶養滿20歲以上之子女有關在校就學之認定

會議日期 97 年 03 月 28 日

要旨

申報扶養滿20歲以上之子女有關在校就學之認定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滿20歲以上之子女,有關「在校就學」之認定,係以就讀於教育部認可具正式學籍之國內、外公私立學校為準。(財政部97/03/28台財稅字第097001694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32 款類次:1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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