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人壽保險業因契約所得利益如非專屬本業銷售額之項目應課稅
要旨
人壽保險業因契約所得利益如非專屬本業銷售額之項目應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簡易人壽保險法第30條「因契約所得之利益」之免稅範圍。說明: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三)人壽保險業「因契約所得之利益」之免稅範圍,應僅限於按專屬本業銷售額之稅率2%報繳營業稅之項目;至於按非專屬本業銷售額之稅率5%報繳營業稅之項目,不宜認屬因保險契約所得之利益,亦無免稅之適用。三、營利事業所得稅:應參照前開營業稅之規定範圍認定,如經認定為「非專屬本業銷售額之項目」,即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課徵所得稅。四、「因契約所得之利益」免納一切稅捐之範圍,不包括地價稅、房屋稅、契稅及土地增值稅。(財政部97/07/04台財稅字第097002742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契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55 款類次:1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