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我國營利事業以光船或計時方式向外國航運業租入船舶應扣繳所得核計釋疑
要旨
我國營利事業以光船或計時方式向外國航運業租入船舶應扣繳所得核計釋疑
函釋全文
我國營利事業以光船方式向外國航運事業租賃船舶,該外國航運事業所收取之租金,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船舶租賃業務之收入;以計時、計程方式向外國航運事業租賃船舶,其營運航線經過我國港埠者,則該營運航線之租金,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之收入,給付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尚非按船舶停靠在我國港口天數比例計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財政部98/08/04台財稅字第098003128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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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