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屬未實現不予認定之費用因財會變革得列為93年度以前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要旨
原屬未實現不予認定之費用因財會變革得列為93年度以前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函釋全文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營利事業,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2年2月12日(92)基秘字第034 號函釋,逐年依掩埋容積使用比例或其他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為基礎,攤提之掩埋廢棄物使用土地之成本及掩埋場封閉後復育之費用,應屬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予認定。三、前項不予認定之攤提費用,雖原屬財務會計及稅法規定之時間性差異,惟其時間性差異長達15年以上,由於94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改依商業會計法計算處理之稅後純益為計算基礎,故俟營利事業實際支付復育費用或出售土地時,上開攤提費用於財務會計上已不得作為成本費用減除,將產生實質之永久性差異,得列為計算93年度以前年度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財政部97/04/30台財稅字第096005492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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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8 款類次:1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