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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港務局屬公有事業其所得免稅

會議日期 59 年 10 月 19 日

要旨

港務局屬公有事業其所得免稅

函釋全文

所得稅法第4條第19款規定:「各級政府公有事業之所得免納所得稅」,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之公有事業,係指不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組織,其列入各級政府總預算部分,應為其歲計餘絀之淨額及其資金之增減額。」本案基隆、高雄及花蓮三港務局(編者註︰已改隸交通部)前經臺灣省政府核定自56年7月1日起改制為公有事業,改制後有關餘絀之處理,係依照省府令頒『港務現行預算制度合併問題處理辦法』之規定,結餘全數留存本單位,作港灣建設財源,如有不敷,再由省府視實際需要情形撥補。上項預算處理方式雖與上開施行細則規定未盡相符,惟既據呈為兼顧港灣建設需要及省預算編列困難,各該港務局餘絀及預算之處理,擬仍維持現制,並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9款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59/10/19台財稅第2819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2 款類次:19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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