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補習班幼稚園等其他所得者借款購屋供業務使用其利息支出之認列條件
要旨
補習班幼稚園等其他所得者借款購屋供業務使用其利息支出之認列條件
函釋全文
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或興建房屋供經營業務使用符合規定者,其利息支出之列支得比照本部86年7月31日台財稅第861907562號函之規定辦理。(財政部90/05/17台財稅第0900452889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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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9 款類次:10 章節:第2章 綜合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