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商號負責人奉召入伍或入學無需辦變更登記
要旨
商號負責人奉召入伍或入學無需辦變更登記
函釋全文
查商號之負責人原不以親自執行業務為限,關於:(一)未成年人之法律行為,依民法規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則未成年人申請為營利事業負責人時,應檢附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書,否則自可不予受理。(二)商號負責人奉召入伍或改業入學,其業務當有經理人或店員繼續管理,毋庸通知其變更負責人。(財政部45台財稅發第722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