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小客車租賃業新購營業用小客車之折舊限額提高為500萬元
要旨
小客車租賃業新購營業用小客車之折舊限額提高為500萬元
函釋全文
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財政部93/07/22台財稅字第0930453069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小客車租賃業新購營業用小客車之折舊限額提高為500萬元
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為限。(財政部93/07/22台財稅字第09304530690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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