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資產增值準備彌補虧損後發生盈餘轉回之數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要旨
以資產增值準備彌補虧損後發生盈餘轉回之數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以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辦理資產重估價或土地調整帳面價值所發生之資產增值準備彌補虧損者,嗣後於盈餘發生年度,依規定自盈餘轉回資產增值準備之數額,准予列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財政部90/09/25台財稅字第090045483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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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3 款類次:2 章節:第3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