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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兼營租賃業務雖未登記其租金收入仍免扣繳

會議日期 5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營利事業兼營租賃業務雖未登記其租金收入仍免扣繳

函釋全文

××水泥公司營業登記上雖無租賃業務,但已有租賃之營業行為,即屬經營租賃業務,依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2項規定,應免再責令承租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之規定,按給付之租金扣繳所得稅款。(財政部58/12/30台財稅發第15429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3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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