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給付舉發人獎金原則上免扣繳但應列單申報
要旨
給付舉發人獎金原則上免扣繳但應列單申報
函釋全文
給付單位給付舉發人舉發獎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受領舉發獎金者如係個人,該舉發獎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給付單位給付時得免予扣繳;惟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交由舉發人依所得稅法第71條或第73條規定申報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二、受領舉發獎金者如係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該項舉發獎金係屬受領單位之其他收入,給付單位給付時得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嗣後該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如有將上開舉發獎金收入,分配予其員工時,應視其所得類別,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辦理。但受領舉發獎金者如係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給付單位應按給付額扣取20%之稅款。(財政部91/02/07台財稅字第091045005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一O三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九年版、海關緝私條例/九十五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