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廠商以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其分配之盈餘僅課徵所得稅
要旨
外國廠商以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其分配之盈餘僅課徵所得稅
函釋全文
查外國廠商以其專門技術或專利權等與我國內廠商技術合作,倘該項專門技術或專利權等,係作為股本投資與被投資事業共負盈虧責任,並按股份比例分配盈餘者,該項合作核屬投資行為,而非營業行為,依照稅法規定其所得分配之盈餘,應僅課徵所得稅。(財政部51台財稅發第0784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