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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廠商以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其分配之盈餘僅課徵所得稅

要旨

外國廠商以專門技術作為股本投資其分配之盈餘僅課徵所得稅

函釋全文

查外國廠商以其專門技術或專利權等與我國內廠商技術合作,倘該項專門技術或專利權等,係作為股本投資與被投資事業共負盈虧責任,並按股份比例分配盈餘者,該項合作核屬投資行為,而非營業行為,依照稅法規定其所得分配之盈餘,應僅課徵所得稅。(財政部51台財稅發第07847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總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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