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口商支付出口聯合推廣費用得以推廣費用列支
要旨
出口商支付出口聯合推廣費用得以推廣費用列支
函釋全文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年度經費來源,准由各外匯銀行於出口業者辦理結匯出口時,代收「出口聯合推廣費用」逕存該協會專戶備用,并由業者全部以推廣費用列支。(行政院58/09/25台58經第7934號令、財政部58/10/20台財稅發第12279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5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口商支付出口聯合推廣費用得以推廣費用列支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年度經費來源,准由各外匯銀行於出口業者辦理結匯出口時,代收「出口聯合推廣費用」逕存該協會專戶備用,并由業者全部以推廣費用列支。(行政院58/09/25台58經第7934號令、財政部58/10/20台財稅發第12279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5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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