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央信託局信託資金扣繳所得稅之處理
要旨
中央信託局信託資金扣繳所得稅之處理
函釋全文
(一)本案該局所收信託資金既係以「中央信託局信託資金專戶」名義向各方投資,其所取得之收益,如屬稅法所規定之扣繳項目,依法應由各扣繳義務人扣繳所得稅。(二)至該項信託資金,信託期間屆滿,連同本益發放各信託戶時,其收益如非屬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扣繳項目自毋庸扣繳,但應由該局抄具所得者清單,送當地稽徵機關歸戶課徵所得稅。(財政部59/04/03台財稅第2245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1 章節:第4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