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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現役軍人外調民防指揮部之薪資仍可免稅

要旨

現役軍人外調民防指揮部之薪資仍可免稅

函釋全文

查所得稅法所稱現役軍人之薪餉免納所得稅,係指具有現役軍人身分,其按月所領之薪餉,即應准免所得稅,至其薪餉之多寡及其是否比照何種人員標準支領,稅法均未加限制,各級學校軍訓教官如係現役軍人,其薪餉雖係依照公教人員待遇支領,依法應准免納所得稅。本案調職縣市民防指揮部工作之現役軍人所領之薪資,既與各級學校軍訓教官情形相同,自可比照辦理。(財政部54.5.6.台財稅發第三四九八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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