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軍事教官兼課鐘點費不在免稅之列
要旨
軍事教官兼課鐘點費不在免稅之列
函釋全文
查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僅規定現役軍人之薪餉免納所得稅。至具有現役軍人身分之軍事教官除所領薪餉外,尚領取之兼課鐘點費部分既非屬核定之薪餉範圍,自不在免予計課之列,應依法扣繳薪資所得稅款。(財政部58.6.5.台財稅發第○六二五三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總則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軍事教官兼課鐘點費不在免稅之列
查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僅規定現役軍人之薪餉免納所得稅。至具有現役軍人身分之軍事教官除所領薪餉外,尚領取之兼課鐘點費部分既非屬核定之薪餉範圍,自不在免予計課之列,應依法扣繳薪資所得稅款。(財政部58.6.5.台財稅發第○六二五三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3 款類次:1 章節:第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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