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礦工所領救助金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稅
要旨
礦工所領救助金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稅
函釋全文
礦工所領救助金,如屬「損害賠償金」性質,可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免徵所得稅;如屬「補助費」性質,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應認係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財政部67.4.6.台財稅第三二二二七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總則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礦工所領救助金如屬損害賠償性質可免稅
礦工所領救助金,如屬「損害賠償金」性質,可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款規定免徵所得稅;如屬「補助費」性質,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應認係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財政部67.4.6.台財稅第三二二二七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則次:1 款類次:3 章節:第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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